12月23日,微信号“三亚发布”消息,为了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条件,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安居房的性质。一是明确将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确立安居房作为海南省住房领域普惠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地位,强化安居房在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方面的基本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安居房是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国家提出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一致,可以适用国家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规定》明确安居房保障对象。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明确安居房销售价格及产权份额。一是明确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不超过10倍房价收入比或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两种方式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使安居房定价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范围。
二是根据安居房的共有产权性质,明确规定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70%确定,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作出处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