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近年来,直播带货热度不减。部分商家邀请“带货达人”以网络直播形式,实时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展示、解答,吸引消费者购买,在丰富消费者购物体验的同时,不规范带货行为导致侵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直播带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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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马某某在某平台开设账号运营直播间,某公司为某酒类专营店经营者。夏女士通过马某某直播间中的链接下单购买了6瓶该公司销售的白酒,通过微信支付1197元,之后该公司向夏女士发货并开具发票。
收货后,夏女士认为商品实际发货地与商品详情页标注的发货地不符,发货方公司构成欺诈。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100单”等属于虚构事实,夸大销量。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涉案白酒市场价为六七百元一瓶,与实际市场价不符,属于虚假宣传。于是,夏女士将马某某与该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订单,二被告退还价款、承担商品退回运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产品可能从第一发货地分散到各地区进行仓储,商品详情页的发货地栏目仅具有提示功能,本案中涉案商品从距离收货地更近的仓库发货,符合交易惯例,涉案公司对此也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
夏女士通过搜索平台同款白酒价格,主张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在100元左右,马某某未能证明涉案白酒市场价确为直播间所称的“六七百元一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马某某就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存在虚构行为,构成欺诈。
马某某在直播中声称上架了1000单涉案白酒,约2分钟后称还剩100单,提醒观众“注意手速”。夏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链接标注销售额为“已售37”,马某某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晚直播间涉案白酒的即时销量达到900单,可以认定马某某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构成欺诈。
涉案公司对主播直播时对商品的描述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规范主播直播时的言论,并应就主播进行商品宣传所产生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与该公司退货退款、承担退货运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带货主播应为自身在电商直播过程中与用户达成的约定、作出的承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品及赠品相关的约定或承诺)。
经营网店的商家对直播带货活动负有注意和审核义务,应在发布前对主播将要分享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就主播相关行为所造成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平台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加强管理,严格进行入驻资质审查,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有效公示直播间、销售者主体信息,完善直播行业准入资质审查、直播间实时监控和纠纷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