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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焦点:山东公布毒品犯罪案例 快递柜成“交易地点”

6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履行禁毒工作法定职责的有关情况。


(相关资料图)

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件,同比下降43.6%;判决毒品犯罪分子1116人,同比下降47%,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下降,全省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从罪名分布情况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占毒品案件总数的62.34%。

同时,全省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需高度重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判处有罪的人数呈现增长态势。涉毒犯罪年轻化特征依然突出。经对比分析,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仍以中青年居多,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为52.77%。

非接触式、零包贩卖特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沟通联络,再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毒品交易,是近年来毒品犯罪最为突出的特点。在此类犯罪中,毒贩交易的地点多会选择在停车场、公交站牌、马路边、小区附近、超市及药店门口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有的毒贩还会用丰巢、速递易等快递柜完成交易。

【典型案例】

长期从事毒品犯罪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

3名毒贩贩卖13827.6克毒品被判死刑

在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邱某相识后,达成由邱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由王某某进行贩卖的合意,王某某又主动联络被告人陈某某为其提供甲基苯丙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颜某某分装后在当地大肆贩卖,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模式和毒品交易链。自2015年4月起,王某某、邱某、陈某某等人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3827.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本案系一起贩卖、运输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邱某、王某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互相配合,形成稳定的毒品交易链,使得毒品得以快速在社会流通。三被告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牟取暴利,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了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对陈某某、邱某、王某某判处极刑,其余各被告人也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原标题:有的毒贩用快递柜完成交易 2022年山东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01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占六成多

值班主任:颜甲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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