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规范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具有经营管理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具有保管权;投资人则对基金运营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享有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权,并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基金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份"委托理财协议"。
此外,基金合同应当对有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等事项予以列明和说明。
在市场中,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基金清盘前是否进行赎回。当基金产生的收益大于清算费用,而基金的交易提前赎回费率较高,那么基金清盘不赎回也不会造成有损失,投资者可以选择不提前赎回。反之,基金产生的收益小于清算费用,而基金交易提前赎回费率较低,那么基金清盘不赎回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可以选择提前赎回。
基金清盘指的是基金资产全部变现,把所得资金分给持有人。清盘时刻由基金设立时的基金契约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清盘时间。根据中国基金有关法规,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在清盘的程序和监督方面则应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应当规定基金的清盘需经证监会批准,契约中已规定的情形,需向证监会备案。清盘开始后,应规定在报刊上公布的时间和次数,并在此期间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资产净值向持有人偿付。